遗嘱

词语解释

  1. [last words;testament;will]一个人说明他死后如何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的书面文件

国语词典

  1. 人在临终前所遗留的言辞。
    1. 如:「国父遗嘱」。
    2. 也称为「遗言」。
  2. 预先处置身后的事务或财产之文书,单独表示意思的行为,至死后方发生效力者,称为「遗嘱」。

网络解释

  1. 遗嘱 (法律名词)
    1.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,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。出自《八琼室金石补正·唐慈润寺灵琛灰身塔铭》:“又原存遗嘱,依经□林。”《朱子语类》卷一三○:“刘不畏曰:‘君命死即死,自死奚为?’写遗嘱之类讫,曰:‘今死无难矣!’” 清昭梿《啸亭续录·佛典属》:“病革时,呼子孙环列榻前,众以为有遗嘱。”巴金《秋》四五:“爹不愿意我们一家人就这样地分散,他的遗嘱上就说得明白,无论怎样不可以卖掉房子。”。

“遗嘱”单字解释

:1.嘱咐,告诉对方记住该做什么,不该做什么;该怎样做,不该怎样做:叮~。遗~。 2.托(人办事):~托。依~代办。...
:[yí] 1.遗失。 2.遗失的东西:路不拾~。 3.遗漏:~忘。补~。 4.留下:~迹。~憾。不~余力。 5.专指死人留下的:~容。~嘱。~著。 6.排泄大小便或精液(多指不自主的):~矢。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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